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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许永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3执192号移送执行机关:邛崃市人民法院,住所地:邛崃市司马大道288号。法定代表人:王湛,院长。被执行人:许永华,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邛崃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追缴被执行人许永华罚金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许永华在成都农商银行邛崃火井支行账号为022XXXX上的存款2670元,经查询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执行完毕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邛崃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对许永华罚金刑剩余部份33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 行 员  黄武人民陪审员  韩鹃人民陪审员  曹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王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