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与陈素荣、胡文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陈素荣,胡文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686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负责人:张定洪,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素荣,女,汉族,1952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胡文品,男,汉族,1950年10月2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与陈素荣、胡文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素荣、胡文品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陈素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483元;二、划拨被执行人胡文品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53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光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