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347高桂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桂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刑初34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桂峰,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靖江市。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4月3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本案分别于2017年5月18日、5月23日、6月14被取保候审,6月20日被逮捕。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7〕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桂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秦文雯,被告人高桂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日20时24分左右,被告人高桂峰持B1B2型驾驶证,酒后驾驶牌号为苏M×××××小型轿车,沿本市安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渔婆路交叉路口西侧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当日21时41分,被告人高桂峰被抽取血液,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1mg/100ml。被告人高桂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桂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及查获经过,证人朱某的证言,视听资料截图,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高桂峰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桂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处罚。高桂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高桂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高桂峰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桂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缪琴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彩虹附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