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24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董大勤与被告王廷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大勤,王廷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824民初404号原告董大勤,男,生于1972年4月2日,住苍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勇,苍溪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廷平,男,生于1961年4月19日,住苍溪县。原告董大勤与被告王廷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大勤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廷平经本院传票传唤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董大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款5500元及资金利息。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被告承建山西太原工程时,雇请原告为其干活,工程结束经结算,被告除支付部分工资外,下欠55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付款,现请求裁判。被告王廷平未到庭答辩。原告董大勤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出如下证据:1、身份信息,拟证实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2、欠条一份,拟证实被告欠原告工资款5500元。被告王廷平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核实,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证。本院依据法庭调查及认证结果,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4月被告承建山西太原工程,雇请原告为其从事墙壁粉水,工程结束经结算,被告除支付部分工资外,下欠5500元未付,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到董大勤工资:伍仟伍佰元,注明以前欠条作废,小写5500.00元,欠款人:董大勤,2017年2月5日。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不予付款,2017年2月8日原告起诉来院请求裁判被告立即偿付欠款5500元。本院认为: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按时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后经双方结算,确定了应当向原告支付的工资金额,并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应当按照欠条上约定的金额及时支付该劳动报酬。原告主张资金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按照月息6%计付。综上所述,原告董大勤要被告王廷平偿付劳动报酬5500元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廷平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董大勤劳动报酬款5500元及自2017年2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息6%计付的资金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廷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 蕊人民陪审员  谢正波人民陪审员  董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向小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