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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3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3301钱琴娣与杭佳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琴娣,杭佳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3301号原告:钱琴娣,女,1951年12月10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松,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佳佳,女,1987年8月2日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和平北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837176921D。负责人:蒋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琴娣与被告杭佳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琴娣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琴娣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琴娣撤回对被告杭佳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晓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