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终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易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易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5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6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某某,女,汉族,1988年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易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4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7日向李某某邮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该通知书告知李某某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李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收到该通知书。李某某以其与易某某就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达成了分期支付的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邮寄《撤回上诉申请书》。因李某某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不予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且其提交了书面的《撤回上诉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燕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李遇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黎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