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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执9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余洪和、王赞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洪和,王赞辉,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9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余洪和,男,195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王赞辉,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王群,女,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执行人余洪和与被执行人王赞辉、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丰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1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赞辉、王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赞辉、王群在银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