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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曹春霞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春霞,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558号申请执行人曹春霞,女。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0516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曹春霞支付工资297339.4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申请执行费43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春霞已另案诉讼,并于2017年6月12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劳仲案字{2015}第21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长  刘德贵执 行 员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艾诗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