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执1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邓国辉诈骗罪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110号之二被执行人:邓国辉,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8日,四川省射洪县太乙镇居民。本院在执行邓国辉诈骗罪一案中,现查明上述被执行人无可供本案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