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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邯郸市祥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侯保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祥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侯保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1541号原告:邯郸市祥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雪驰路58号。法定代表人:常天锁,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侯保安,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邯郸市祥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侯保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邯郸市祥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祥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邯郸市祥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邯郸市祥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南亚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少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