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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562号原告:周某某,男,1965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林,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孙某某,男,1970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淳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冠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