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刑更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文端成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文端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刑更80号罪犯文端成,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人。现在沙雅监狱服刑。2014年3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拜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文端成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罚金30000元。余刑至2019年6月23日。于2014年4月16日送沙雅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沙雅监狱以罪犯文端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文端成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受阿克苏塔里木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检察员汤建钢出庭履行职务并依法监督法庭审理活动,受沙雅监狱监狱长的指派刑罚执行科张立鹏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文端成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文端成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6年2月15日、2017年2月6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5年7月17日、2016年1月15日、2016年10月10日、2017年2月13日获得季度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罚金30000元未履行。执行机关建议减刑七个月,检察机关无异议。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服刑人员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文端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端成准予减刑七个月,罚金30000元不变。余刑至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 江审判员 田 茵审判员 海尔尼沙·麦麦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雨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