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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明福与东辽县金洲乡双福村村民委员会及李胜艳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明福,东辽县金洲乡双福村村民委员会,李胜艳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8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明福,男,1954年1月19日生人,汉族,住东辽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辽县金洲乡双福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金岐,系村委会主任。一审第三人:李胜艳,女,1967年3月1日生人,汉族,住东辽县。再审申请人张明福因与被申请人东辽县金洲乡双福村村民委员会、一审第三人李胜艳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4民终6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根据张明福签署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确认的送达地址向张明福送达了传票。在传票载明的日期张明福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明福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李广军代理审判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刘 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金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