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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红兵、舒美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兵,舒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2执148号申请执行人:杨红兵,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舒美荣,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6)赣019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舒美荣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欠小孩抚养费2000元(自2017年2月起至2017年5月,每月5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2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舒美荣银行存款2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