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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行审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航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航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02行审213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综合办公大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05596392350。法定代表人董汉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段二鹏,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志伟,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河南航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612院。组织机构代码:05876275-3。法定代表人田圆圆,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人社监理字[2016]第5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支付赵哲等24名员工工资、培训费共计248187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平人社监理字[2016]第5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16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河南航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理:限7日内足额支付赵哲14000元、尹绘云117**元、李伟艳7800元、李丽丽8500元、宋娇娇12500元、高寒兵6500元、李假假12600元、李义星5000元、张肖辉4600元、李永泉14000元、王伟17000元、张海山8000元、张书亮9500元、杜海涛22000元、腾佳伟3000元、宋彬彬6000元、姬佳楠10227元、徐新伦16500元、魏莹莹18000元、吴元元2160元、刘美华6600元、郝晨颖5400元、王建峰18000元、沈少杰8600元,24名员工工资、培训费共计248187元。被执行人河南航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供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该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无其他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人社监理字[2016]第5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河南航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支付赵哲等24名员工工资、培训费共计2481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新审 判 员  张 菲代理审判员  韩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