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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8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魏冰洁与张付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冰洁,张付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832号之二原告魏冰洁,女,回族,1987年6月2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付桥,男,汉族,1969年9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冰洁诉被告张付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冰洁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冰洁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99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995元退还给原告魏冰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