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41号申请执行人:郭某,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被执行人:刘某,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湘1224民初53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某应承担小孩抚养费48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某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刘某的银行存款1770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世庚审 判 员 谌凌鹏代理审判员 杨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洁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