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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2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莫忠良与周金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忠良,周金强,周展桦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2678号原告:莫忠良,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委托代理人:王振国,广东汇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金强,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第三人:周展桦,女,199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莫忠良与被告周金强、第三人周展桦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并向原告莫忠良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但原告未能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立案后,逾期未能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莫忠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文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嫣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