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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8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中山港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黄允超、冼嘉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中山港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允超,冼嘉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顺德支公司,何玉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8591号原告:中山市中山港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城桂公路16号二楼东侧。法定代表人:邱文波,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康富,公司员工。被告:黄允超,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公民身份452522196911185519。被告:冼嘉健,男,1993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顺德支公司,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大良沿江北路121号龙威大厦。主要负责人:廖宁。被告:何玉爱,女,1982年9月2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中山港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允超、冼嘉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顺德支公司、何玉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中山港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中山港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市中山港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杰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