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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玉刚与张坤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刚,张坤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37号原告:李玉刚,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张坤田,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刚与被告张坤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诉状载明的张坤田的住址,本院向其邮寄送达应诉材料,邮政部门以原址查无此人为由退回本院。本院到原告提供的张坤田的住所地进行送达,无法找到该人,原告亦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且不符合公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5元,退还原告李玉刚。审判员 陶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珑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