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执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白洁申请执行文峰区本木富美森实木门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洁,文峰区本木富美森实木门经销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2161号申请执行人白洁。被执行人文峰区本木富美森实木门经销部。本院执行的白洁申请执行文峰区本木富美森实木门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文峰区本木富美森实木门经销部名下银行存款40000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晁震审判员 孔希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