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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洪峰、金继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峰,金继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223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峰,男,1987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金继克,男,1974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峰与被执行人金继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继克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交付案款3500元,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89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迎春审判员  卢爱林审判员  许新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