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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辉、周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辉,周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徐辉,男,195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周虹,女,1969年7月18日出生,满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本院在执行徐辉与周虹责令退赔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虹应当履行本院(2016)鄂0107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下列义务:1、向徐辉退还130,000元;2、向徐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8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承担案件执行费1,850元。现查明,截止2017年6月20日,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7,666.7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虹银行存款人民币139,516.7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武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福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