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财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江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财保114号申请人:江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赵某某,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武昌区,申请人江某某与被申请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某某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静安路8号尚文静安上城(人和家园)6栋1单元6层4604室房屋。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1742010000000606)。本院认为,申请人江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赵某某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静安路8号尚文静安上城(人和家园)6栋1单元6层4604室(房屋所有权证:洪2013017008,建筑面积:127.57平方米)房屋;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对本裁定的第一项承担担保责任。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人江某某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创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殷翩翩书 记 员 徐阳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