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执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广西农垦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农垦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203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农垦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七星区135号。法定代表人:蒋旭雄。被执行人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43号。法定代表人:黄飞,该公司董事长。广西农垦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5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农垦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20902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凌文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