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5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仁某某某诉被告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某某某,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5民初176号原告仁某某某被告周某某原告仁某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2017年6月20日上午9时正,原告仁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仁某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7元,由原告仁某某某负担。审判长 朱 元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完么李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