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澜海酒业有限公司、吉林市宏兴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陈贵、朱芸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澜海酒业有限公司,吉林市宏兴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陈贵,朱芸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雾凇东路2号鸿博景园B号楼。法定代表人:姜永恒,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市澜海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虹园经济开发区一社。法定代表人:陈贵,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宏兴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虹园经济开发区二社。法定代表人:陈润泽(曾用名陈柬霏),总经理。被执行人:陈贵。被执行人:朱芸萱,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澜海酒业有限公司、吉林市宏兴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陈贵、朱芸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吉仲调字第230号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土地、机器设备及车辆。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5)吉中执字第228号执行裁定,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2月24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案件执行的书面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执恢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泉审 判 员 马利军代理审判员 孙大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涤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