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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执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校州、杭州邻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校州,杭州邻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1712号申请执行人李校州,男,199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杭州邻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262号6号楼6楼6层302室。法定代表人魏爽。本院依据业已生效的西劳人仲案字(2017)第17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案款4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40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邻乐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405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征波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书记员  王俊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