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02民初2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祖斌诉被告柳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祖斌,柳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307号原告杨祖斌,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柳玉军,住承德市。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了原告杨祖斌诉被告柳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祖斌撤回对被告柳玉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退还原告275.00元,由原告承担275.00元。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诗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