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民终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孙磊与唐金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磊,唐金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9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磊,现住松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金彪,现住前郭县。上诉人孙磊因与被上诉人唐金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4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孙磊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上诉人孙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明审判员 魏 巍审判员 陈洪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康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