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96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与湖南奔陆车身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湖南奔陆车身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9688号之一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负责人廖文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小平,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洁,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奔陆车身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县榔梨镇雨福村何家山。法定代表人廖勇。委托代理人周斯乐,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诉被告湖南奔陆车身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9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45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晓云人民陪审员 朱利人人民陪审员 周仲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向依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