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执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兴亿与罗荣合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兴亿,罗荣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兴亿,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罗荣合,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申请执行人孙兴亿与被执行人罗荣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罗荣合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罗荣合银行存款1285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孙兴亿兑付。经查,被执行人罗荣合暂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兴亿未受偿金额为2570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刚审判员 黄循奇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 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