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3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郑书敏与蒋家涛、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书敏,蒋家涛,高玲,淮南华易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697号原告:郑书敏,女,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万会昌,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家涛,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高玲,女,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淮南华易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街道南山村67栋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77564940A。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书敏诉被告蒋家涛、高玲、淮南华易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书敏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蒋家涛、高玲、淮南华易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书敏撤回对被告蒋家涛、高玲、淮南华易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书敏撤回对被告蒋家涛、高玲、淮南华易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书敏负担。审判员 张文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