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刑初370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永城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执行逮捕。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7)第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华、高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永城市新城经营“三只小熊”、“芝麻开门”摄影店期间,由于经营亏损,即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集笑脸免费拍照片的消息,要求参与活动的客户缴纳200元左右的押金,承诺领取照片时退还押金,向任某1、任某2、任某3、王某等530余人收取押金151352元后因为无力退款而逃匿。案发后被告人家人已将上述款项全部退还给各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张鑫、陈米雪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任某1、任某2、任某3、王某等人的陈述,被害人出具的收据、谅解书及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经营亏损的真相,收取他人押金后逃匿,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案发后退还了所有收取的押金,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李建华审判员 常 珉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晓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