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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5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肖存刚与苏言鲁、刘莉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存刚,苏言鲁,刘莉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998号原告:肖存刚,男,汉族,1970年3月7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霞,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言鲁,男,成年。被告:刘莉珍,女,成年。原告肖存刚诉被告苏言鲁、刘莉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存刚撤回对被告苏言鲁、刘莉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52元,由原告肖存刚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侯玉霞人民陪审员  李建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