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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执恢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四川际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米迪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扣押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际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米迪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恢174号申请人四川际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怀平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米迪亚,女,生于1975年4月24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际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米迪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通民初字第23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米迪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米迪亚在通江县诺江镇红星路115号负一楼营业用房内的所有财产予以异地扣押(祥见扣押清单),并由申请人四川际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保管。若被执行人米迪亚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二十内拒不领取,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裴茂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腾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