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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执3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馨与幽蓝德游艇发展(大连)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馨,幽蓝德游艇发展(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3521号申请执行人刘馨,女,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幽蓝德游艇发展(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花园口。法定代表人于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馨与被执行人幽蓝德游艇发展(大连)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希宏审判员  王京成审判员  纪春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