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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3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汉振与叶伟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振,叶伟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3941号申请执行人刘汉振,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陆河县*。被执行人叶伟煌,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申请执行人刘汉振与被执行人叶伟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33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28000元、案件受理费3310元、保全费2020元,以上共计33333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叶伟煌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龙河路榭丽花园8B楼2单元502号房产(房产证号60002612**)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以(2017)粤0307执6794号案查封,本案债权已参与该案分配。另,经向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叶伟煌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本案债权已参与该案分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被执行人被查封财产处分完毕后,本案债权未清偿完毕,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黎 君执行员 付宇浩执行员 张允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余金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