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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宋秀娟与张洪伟、孙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秀娟,张洪伟,孙百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1民初1141号原告:宋秀娟,女,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张洪伟,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孙百华,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绪仓,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秀娟与被告张洪伟、孙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秀娟、被告张洪伟、被告孙百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绪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秀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0日,被告张洪伟、孙百华借原告宋秀娟现金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3%,定于2014年5月19日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诉至法院。被告张洪伟辩称,我介绍孙百华向原告借的款,该笔借款我没有使用,我不同意偿还该笔借款。被告孙百华辩称,借款150000元属实,当时借款属于孙百华的个人借款,张洪伟只是见证人。借条上利息属于格式合同,因为是朋友关系没有约定利息。因经济困难一直还不上借款,请求协调分期付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20日,被告孙百华、张洪伟向原告宋秀娟借款150000元,二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4年5月19日付清,借款月息3%,如不按期归还,借款超期时间月息3.5%。借条下方载明,借款人:孙百华、张洪伟。借款到期后,被告分四次支付给原告87000元,其中2014年12月8日16000元,2015年5月19日50000元,2016年7月27日10000元,2016年12月2日11000元。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孙百华、张洪伟向原告宋秀娟借款150000元,并约定月息3%,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予以支持。被告孙百华辩称未约定利息,与被告出具的借条相矛盾,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张洪伟在借款人处签字,其辩称只是介绍人,不是借款人的观点,不予采纳。原、被告约定借款月息3%,被告按照该约定已经支付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约定逾期月息3.5%,该约定超过年利率24%,对于逾期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对于被告分四次支付给原告的87000元,被告主张系偿还的借款本金,原告则主张系利息,双方存在争议。原、被告约定借款于2014年5月19日付清,借期内利息为9000元(150000元×3%×2),至2015年5月19日的逾期利息为36000元(150000元×2%×12),被告于2014年12月8日支付16000元,2015年5月19日支付50000元,共计66000元。本院认为,根据交易习惯,该66000元应先行扣除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45000元,剩余21000元,应视为偿还的借款本金。因此本案剩余借款本金为129000元,被告于2016年7月27日支付10000元,2016年12月2日支付11000元,应视为偿还的借款利息。对于剩余借款129000元及利息,二被告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百华、张洪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秀娟借款129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5月20日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日止,含已经支付的利息2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孙百华、张洪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以红审 判 员  王亚洁人民陪审员  王成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