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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蒋波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波,上海中奕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092号申请执行人蒋波,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号新华金融广场*****室。被执行人上海中奕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2层J134室。法定代表人薛浩。蒋波与上海中奕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16]第265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一、上海中奕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蒋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工资五万六千七百元;二、驳回蒋波的其他仲裁请求。权利人蒋波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上海中奕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其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均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上海中奕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蒋波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字第20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