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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执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慎行申请保全阿拉善左旗石材行业商会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慎行,阿拉善左旗石材行业商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保123号申请人张慎行,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亿源公司。被申请人阿拉善左旗石材行业商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吉兰泰这板材园区。法定代表人林兴长,系该商会常务副会长。申请人张慎行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财产,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阿拉善左旗石材行业商会银行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慎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阿拉善左旗石材行业商会在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兰泰支行账户92032012200000000XXXXX的存款167042.88元整,冻结期限为壹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苏雅拉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