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6民初2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盛某某诉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佟某某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佟某某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2483号原告:盛某某,男,1967年7月20日生,现住黑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1969年5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妻。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告:佟某某,女,1979年12月31日生,汉族,现羁押于锦州市看守所。原告盛某某诉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佟某某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因被告佟某某涉嫌犯罪羁押于看守所,经本院说明,原告盛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化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思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