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夏爽与王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爽,王亮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403号原告:夏爽,女,1982年9月2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经济区。被告:王亮亮,男,1983年7月27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爽与被告王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夏爽提供的被告王亮亮的地址不详,本院无法向被告王亮亮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夏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60.00元退回原告夏爽。审判员 陶春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