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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夏爽与王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爽,王亮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403号原告:夏爽,女,1982年9月2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经济区。被告:王亮亮,男,1983年7月27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爽与被告王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夏爽提供的被告王亮亮的地址不详,本院无法向被告王亮亮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夏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60.00元退回原告夏爽。审判员  陶春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