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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4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上海欣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爱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欣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爱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4636号原告:上海欣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毛逸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雷。被告:冯爱莉,女,1952年4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上海欣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爱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以被告已支付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欣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欣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汤元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珍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