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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25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福秦与山东中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秦,山东中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5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福秦,男,1984年4月5日生。被执行人山东中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进弟。申请执行人李福秦与被执行人山东中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113民初字407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山东中万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山东中万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3900000元人民币,并将上述款项发还申请执行人李福秦。本案执行费41400元由申请执行人李福秦自愿承担并交付本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259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