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执4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何春兰与梅向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春兰,梅向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4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春兰,公民。被执行人:梅向益,公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春兰与被执行人梅向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春兰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2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朱泽山人民陪审员 冯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