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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晓飞与杨光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飞,杨光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076号原告:朱晓飞,男,1985年8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雷,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光东,男,197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飞与被告杨光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晓飞将诉讼请求变更为20000元后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晓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松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人民陪审员  陈玲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