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4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何金林与樊跃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林,樊跃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4438号申请执行人:何金林,男,汉族,1976年08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任国强,男,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樊跃东,男,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住郫县(郫都区)团结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书,何金林于2017年0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5800元,执行费2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樊跃东的房屋、车辆、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旭审判员 乐潮蓉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金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