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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鸥瑞智诺能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李新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鸥瑞智诺能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李新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095号原告:鸥瑞智诺能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号。法定代表人:卢祥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亮,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华,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鸥瑞智诺能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新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卫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