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鸥瑞智诺能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李新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鸥瑞智诺能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李新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095号原告:鸥瑞智诺能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号。法定代表人:卢祥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亮,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华,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鸥瑞智诺能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新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卫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