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与李燕辉、唐海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李燕辉,唐海玲,河南岭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0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贺江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燕辉,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唐海玲,女,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系李燕辉配偶。被告:河南岭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石固镇花园村。法定代表人李贵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李燕辉、唐海玲、河南岭龙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燕辉、唐海玲、河南岭龙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李燕辉、唐海玲、河南岭龙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92元,减半收取209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百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丽鹏 关注公众号“”